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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提供原件)
  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成立以来业绩情况、近年来的物业服务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6、在黔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7、在黔从事物业服务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8、企业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提供2~4份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
  9、接受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诚信经营的承诺。(提供原件)
  ㈢资料要求
  1、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九条 资质核验备案有效期为二年,省外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期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在黔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合格资料,以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市场行为证明主要包括企业在本地承接项目以来的物业服务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是否引发大量经查证属实的投诉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6、在黔从事物业服务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提供复印件)
  7、企业在黔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采用协议方式的,需提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在黔所服务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供业主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评价上需注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所住的栋号、单元号、门牌号)。
  ㈢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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