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有以下保护对象:
(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
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
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二)集中收集保存的重要树种育种材料,包括:
1、为一个或几个重要树种的遗传育种而集中种植保存的育种材料,包括优树无性系、优树家系等;
2、设施离体保存的具有较高遗传价值的重要树种的器官、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三)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
第八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分为三级:
(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三)林木种质资源保育点(圃)。是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为原地保护具有特殊遗传育种科研和利用价值的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第九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二)知识产权明确,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长的稳定保护基础;
(三)无森林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四)具备稳定的管理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
(一)天然遗传群体保护规模应能代表特定群体的遗传多样性结构,并具有保护群体稳定生存的森林环境。原地保护种质资源库原则上,要求针叶树种面积为100公顷以上,阔叶树种为50公顷以上,有两个树种面积按比例增大;珍稀濒危树种为25公顷以上,面积不足25公顷的应全部保存。
(二)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应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面积来综合决定,但不小于1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