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查要求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规划。
(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状况、发展条件。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主要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以及电力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二)城市性质、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规划内容是否定位明确,符合当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