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国家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实现标准化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省卫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医疗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省卫生厅负责)
(八)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25继续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着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68万和47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6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九)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27规范生产流通秩序。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8强化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管。
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对我省中标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全程动态监管。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制度,不断提升医疗安全预警能力。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9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
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