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转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3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全面完成“安心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继续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
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5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订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每个县重点办好3所县级公立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原则上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适时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鼓励各地整合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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