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300元。(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2)提高医保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扩大统筹范围。在总结榆林市新农合市级统筹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市级统筹范围。巩固完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年内每个市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试点。(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制订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年内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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