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土建工程、防渗工程、设备安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防渗工程材料采购、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材料质量检测和施工质量检测技术要求,确保防渗工程质量安全和整体无渗漏。
(五)加快对已建成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尽早投入运行。对垃圾填埋场分阶段建设的,可在满足环评批复要求的基础上申请投入试运行。
(六)加强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各类施工场地以及填埋库区、污水处理区、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等生产作业区严禁烟火。加强汛期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施工防汛应急预案和安全运营防汛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加强场地边坡、垃圾坝、垃圾堆体稳定安全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及时排除隐患,防止发生山体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和垃圾坝滑动、垃圾堆体坍塌、防渗系统滑移等安全事故;加强山洪雨水和地下水的导流,定期检查和清理维护截洪沟、排水渠等排洪设施,严禁场外地表水进入填埋库区,确保地下水顺畅排出库区;防止库区大范围积水,必要时采取临时排洪措施将积水排出场外。
(七)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行水平。对已经运行或试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进行运行管理。加强防渗系统的安全维护管理和防盗管理,防止不当作业等人为因素导致的防渗系统破坏;填埋作业区域要做好填埋覆盖和雨污分流,对填埋气进行收集处理,尽可能减少渗滤液产量,控制恶臭及扬尘污染;加强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监测,确保各项环境要素达标排放。
(八)健全垃圾收费制度,规范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探索建立合理的垃圾收费标准,推行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收费模式,提高征收率。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九)加强信息报送管理,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每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建设进展情况,上报数据要及时准确。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