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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出租人提交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申请书、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租赁合同、身 份证明、权属证明等登记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对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等。

  第十四条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租赁当事人、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发生变化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 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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