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政府令
(第38号)
《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2012年5月31日
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和承租人的暂(居)住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防、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
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查、统计辖区内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