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市辖区及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
(宁政函〔2012〕102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查批准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请示》(卫政发〔2012〕5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中卫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完善工作指导思想清晰,规划方案可行,完善成果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沿黄经济区规划进行了衔接,符合你市实际,原则同意市辖区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完善成果。
二、你市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20年,你市市辖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9.3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85万亩(其中灌溉耕地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65万亩);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8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2.55万亩,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4.35万亩。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8.1万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