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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和监督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切实把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人力社保系统建设“阳光社保”文化的重要举措,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探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紧扣“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工作主线,以推进阳光政务为主旨,促进社会保险行政程序向透明化转变;以打造阳光管理为重点,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向标准化转变;以构建阳光监督为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多元化转变,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构建更加阳光、更加透明、更加公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和监管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主要坚持以下三方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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