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
3.在督查工作中,勇于创新,勤勉敬业,求真务实,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工作业绩突出,且有连续3年以上督查工作经历。
4.无违法违纪和超计划生育现象。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并对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个人的简要事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拟推荐对象公示后,经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将拟推荐对象的正式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在评选推荐中,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标准,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向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要严格控制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厅(局)评选先进集体的比例,厅(局)级干部一般不作为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
四、推荐确定程序
(一)县(区)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名额要求,在所辖县(区)政府及本级政府督查机构推荐。
(二)地级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单位)、中央驻宁单位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地级市和部门根据名额要求推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实绩和推荐材料确定。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四)各推荐单位要按要求填写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先进集体事迹内容包括督查机构基本情况,督促检查、领导批示事项办理等工作的主要做法、成效及主要成绩等。先进个人事迹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在督查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及经验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一律使用A4纸打印上报。
五、材料报送
以上材料请务必于6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