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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四)承担廉租住房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五)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房投公司做好登记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
  (二)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全额上缴房投公司;
  (三)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四)建立本小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协助房投公司登记廉租住房入住、使用情况,成立廉租住房巡查小组,每月定期对承租户走访巡查。巡查结果记录在册,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给房投公司,配合房投公司做好清退工作;
  (五)受理廉租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受理举报和投诉,受理情况及时向“两房中心”上报;
  (七)《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投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工作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15日内整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投公司应当及时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处理:
  (一)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连续两次测评,业主满意度低于80%;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五)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廉租住房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廉租住房的房屋及其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对阻挠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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