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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居住和使用房屋应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公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构件、明显加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原有使用性质。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的住房擅自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调换或空置房屋。
  第十五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廉租住房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可进行房屋互换。调换前须征得“两房中心”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 物业服务和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房投公司委托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按时代收廉租住房租金,实施小区的环境维护、安全防范,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要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由房投公司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与小区的物业部门对接,做好廉租住房家庭租金收取、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房投公司定期对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九条 房投公司在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负责入住和退出廉租住房的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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