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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廉租住房入住前,房投公司按照实物配租结果组织承租家庭签订《邯郸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家庭签订管理规约。
  第八条 承租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到房投公司签订《邯郸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一年换签一次。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房投公司对已办结《邯郸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出具《交房通知单》。申请人持身份证及《交房通知单》到相应部门领取房屋入住钥匙。

第三章 租金和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核定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有关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只租不售,由房投公司管理经营,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不足。
  第十二条 房投公司应加强对收缴租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类租金收缴清册、台帐,建立健全严格的租金收缴销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家庭在保障面积内免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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