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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2011〕241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廉租住房管理、使用、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7〕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房源接管、入住手续办理、租金管理、使用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房屋维修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资格的动态监管与退出等。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房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投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市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和入住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五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集中建设或改造、改建的廉租住房。
  (二)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5%比例配建,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15%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通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具备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房投公司移交,包括项目建设、保修、产权登记等有关资料,并与房投公司签订《廉租住房产权移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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