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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平均销售价格由当地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第二十五条的原则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以项目为单位,分别由当地政府批准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划拨土地中配建的、或将存量经济适用住房转化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办理预销售手续前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此类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不得高于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由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楼层、朝向差价增减的代数和应当为零。
  第二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批准的项目最高销售价格。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规定,并制定包括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项目信息、销售价格和销售方案,并公布申购的条件和时间限制。
  第三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以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销售分配。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购情况、分批次制定摇号销售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摇号应当在监察、人大、政协、群众代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并由公证部门对相关信息、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进行公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时,必须按照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购房人(含候补人)应当按购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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