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在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退出保障。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五)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六)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县(市、区)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办理购房资格登记和备案,申请资料录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其发放准予购买资格证,申购家庭按照项目销售公告持证报名并参加摇号。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来确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80%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整理成本、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标准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