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依法予以减免。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者给予减免收费。
搭配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按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工作、居住;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家庭提出申请的,离婚时间须满三周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0倍以下(含1.0倍);
(三)申请人及家庭人员无自有住房(转让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且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