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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应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就医、就学。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需求对象的分布,结合各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住房房源。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要求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闲置商品住房和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可以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可以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混合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项目、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建。
  第九条 集中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采取 “招、拍、挂”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建设。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建设单位。
  此类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确定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等内容,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相关条件应由当地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拟定。
  中标的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同》,其中应包括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混合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或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转化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须按照政府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建设规模比例补交土地出让费用。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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