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2011〕241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建设或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筹集、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筹集和销售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机关是本辖区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筹集、销售等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物价、金融、税务、工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限价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筹集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建设用地作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筹集计划应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