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潮府[2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1.23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1.022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7%。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潮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县区,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潮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地区
| 下降幅度(%)
| 2010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 2015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 平均下降率(%)
|
全市
| 17
| 1.231
| 1.022
| 3.66
|
潮安县
| 17
| 1.1694
| 0.9706
| 3.66
|
饶平县
| 17
| 1.2735
| 1.0570
| 3.66
|
湘桥区
| 17
| 1.0973
| 0.9108
| 3.66
|
枫溪区
| 18
| 2.5102
| 2.0584
| 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