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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潮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级建设、消防、旅游、教育、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本行政区域雷电监测网,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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