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积极指导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开展保险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黑司通[2012]50号 2012年5月23日)
近年来,保险事故纠纷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着力化解保险事故中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省司法厅协商沟通,决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各市、县分公司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用调解手段解决保险事故纠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与保险事故案件快速增长,导致保险事故纠纷大量显现,特别是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亡赔偿标准、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抚养赡养费以及伤残等方面争议颇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在保险机构建立保险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是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与优势,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实际行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与当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健全完善保险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要按照
人民调解法和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落实保险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与当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协商沟通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按规定要求,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对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要给予适当的工作报酬,保障工作的顺利的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纳入当地“以案定补”经费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