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强化节能减排督查检查

  (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强化“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效率,落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完善全省污水处理监管系统一、二期工程的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对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主要处理指标,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作为国家和地方各级行业部门监管和财政资金拨付的重要监管手段。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对设施运行负荷率达不到要求或无故不运行地区项目资金下达予以限制。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加强项目审查。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工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能。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系统填报效率和准确度,对运营的26座垃圾处理场进行等级认定复核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二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落实省政府《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试点实施方案》。

  (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二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加大对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惩处力度,确保节能标准全面贯彻实施。

  八、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一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严格将能效测评和国家及省级示范挂钩,建筑工程不进行能效测评不得获得示范资格、不得拨付奖励资金。三是进一步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积极培育我省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