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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核发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4.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工资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按企业本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2.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企业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工资增长比例进行确定,即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为本年度实发额+本年度实发额×下年度增长比例。
  3.新办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初始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依据上述核定办法,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职工人数如实填入《工资手册》,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执行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可按上述核定办法随时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予以调整。
  5.《工资手册》中核定的工资总额,可作为企业申报所得税时计算工资总额的依据。企业实发工资额在《工资手册》核准工资总额的限额内,税务部门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四、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1.换发下年度《工资手册》需提供的材料:本年度《工资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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