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核发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165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现就我市核发2012年《工资手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适用范围
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二、《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1.《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用人单位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准从其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2.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市)两级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
(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以税务登记为准)。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3.各商业银行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工资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把好支付关,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支出必须凭《工资手册》从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支取;非基本帐户开户银行不得向企业支付工资性款项。对不提供《工资手册》以及违反《工资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不得为其支付工资性现金。开户银行要经常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对坐支、套取现金的企业,开户银行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向人民银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