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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意见


  1、重点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大幅降低。到2015年,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0%,交通业、农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均下降17%,建筑业完成节能量25万吨标准煤。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年用电量、公共机构人均年综合能耗量分别下降13%和11%.

  2、重点用能单位完成既定节能目标。市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量56万吨标准煤,完成省下达的节能任务。

  3、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电力、石化、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8大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严格用能管理

  (一)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参照省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落实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县区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积极引导全市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县区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严控新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环境容量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三)建立健全能耗限(定)额标准体系。完善重点耗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和公共机构等非工业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分类建筑用能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制修定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标准化工作。对尚未制定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抓紧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地方节能标准,积极探索建立以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制度。

  (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管范围,鼓励各县区将监管范围扩大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同时制定与地方节能指标相衔接的企业“十二五”节能指标。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重点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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