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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0.提高医保统筹层次。逐步实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要结合实际重点提高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1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健全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集中支付等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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