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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柑桔良种无病毒苗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供方提供的柑桔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无病毒种苗。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保证所供柑桔苗品种纯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负有5年法律追溯责任。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由法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需方所购柑桔种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倒卖,并按审批表中所申请的地点进行种植。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柑桔种植人、苗木基地、市县(市、区)水果部门各一份。
  供方单位(公章):              需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基地所属公司地址:              审批申请编号:
  需方地址:
  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柑桔良种无病毒补贴苗木申请审批附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收款收据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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