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2]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0]145号)精神,为提升我省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水平,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0]145号)精神,为提升我省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水平,提高供电质量,保障新建房屋用户的电力需求。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和《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新建房屋是指城市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商业经营性用房。别墅、农村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 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包括上一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公用变电站出线间隔或高压T接箱、高压线路、高压环网柜、高压开关柜、变压器、计量表计和表箱(对居民用户,含到户电能表和表箱)。不含征地、拆迁、建房及配电室土建等。
第四条 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括供配电工程范围内供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不包括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电缆沟、供电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费用。
第五条 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保障性住房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降低5%~1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