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是否按核准文件内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和安装等过程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工程是否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规定、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竣工验收在试运行验收后进行。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州、地、市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省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和专家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竣工图纸、主要设备说明书、并网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监理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投资结算报告、工程投资竣工决算、工程投资概算执行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环评设施情况,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价,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是,工程已按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检查验收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已经整改完成;工程已并网发电,运行正常,并通过电网部门并网验收;工程投资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完成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可独立工作。
第十五条 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停止验收,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处理,完成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价格主管申请上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