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2]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太阳能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太阳能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第三次新能源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青海省太阳能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太阳能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阳能发电工程包括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380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并网太阳能发电工程的验收,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太阳能发电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试运行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但不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工程。
工程试运行验收是具备试运行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性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在试运行验收完成后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质监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进行,对于电气等专项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技术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质量负责。工程试运行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电网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进行。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资料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及项目所在地州、地、市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