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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工作报告(含技术成果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实施方案或试验设计,技术检测报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用户应用证明、检索查新报告等)。

  第二十条 科外处会同财审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

  第二十一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复议,不通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厅科外处印发《黑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复议一般不超过两次。对复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延期执行或终止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建议书,包括:推广范围、措施和条件等。没有成果推广应用建议书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科外处参加。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事宜的项目外,经厅正式验收后的项目,其成果共享,符合公布条件的要在黑龙江省水利网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利科技计划实施中失信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做好科技成果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纳入水利厅预算管理。每年从相关水利经费中筹集一部分资金,统筹安排水利科技基础研究、示范推广、编制技术标准以及科技奖励、培训、宣传等。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费要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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