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正式立项后,申报单位或主要承担单位要将正式立项任务书(合同)等相关资料报科外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对审查管理的项目,由科外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进度、阶段成果、经费开支等。
第十三条 对备案管理的项目,科外处视情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承担单位按下达单位要求报送的阶段成果、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实施计划等材料要同时抄送科外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计划、管理、完成时间、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负责,实施期间一般不允许调换,如确需调换,承担单位应书面报科外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不能按任务书要求如期完成或内容发生变更,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正式报科外处。对确实不能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应进入终止,并审结经费。
第十六条 对承担单位组织不力或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要求的内容、目标、质量、时间完成,不能通过验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及时整改。对造成严重损失或出现事故要追究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二年之内不得主持同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
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水利科技档案检查不合格,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审查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完成后1个月内,向科外处提出验收申请,填报《黑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由科外处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30日内向科外处提交最终成果。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黑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推广计划项目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