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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具有推广价值;

  (二)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目标设置明确,研究方案科学、合理;

  (三)主要承担单位具备相应技术和人员条件;

  (四)研究经费来源明确;

  (五)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实际主持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参加人员应当有一定的时间参与研究或推广工作,按承担任务的轻重及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排名顺序。

  第八条 按照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科外处每年定期发布科技研究、推广项目指南。申请单位根据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写黑龙江省水利科技需求提纲,提出需求。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水利系统,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联合申报。重点项目一般开展联合攻关。

  第十条 对审查管理的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水利厅科研开发项目申请书》或《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推广计划项目建议书》报科外处;

  (二)经科外处预审、汇总,提交厅科技委员会进行立项评估,形成初步意见。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创新性、重要性、成果应用价值、经费情况以及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技术实力等;

  (三)经厅研究决定年度项目计划,由科外处会同财审处下达,明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资金筹措单位及来源、承担单位和执行时间;

  (四)科外处与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黑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或《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推广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对备案管理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经厅申报水利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以及省科技厅等厅局和部门立项或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单位均应按照相应部门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填报立项申报材料,并于相关部门规定的上报时限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科外处,科外处组织审查后统一申报。

  (二)市、地、县(市)水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直接申报或承担(参加)的水利部、科技部等部委以及省科技厅等厅局和部门立项或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将申请立项材料抄送科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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