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水发〔2012〕339号)
各市(地)水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水务局,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我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水利科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促进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有关我省水利发展战略、重大水利改革课题和先进技术研究,引进、开发以及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黑龙江省水利厅科技外事处(以下简称科外处)为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项目的实施,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列入水利厅科技计划和备案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水利厅立项的项目;
(二)水利厅各单位及市、地、县(市)等水利部门承担或参加的,列入水利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以及省科技厅等有关厅局和部门的项目。
(三)对未列入计划和备案的项目,每年科外处组织进行一次项目统计。
第五条 项目实行审查管理和备案管理。审查管理是指第四条(一)类项目,备案管理是指第四条(二)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内容是我省水利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立意新颖,研究成果实用,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