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5.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直接回访或间接回访方式进行,回访率应达50%以上。
  (三)其他立案查处案件的回访方式和回访率由各市(州)、县(区、市)工商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案件回访采取直接回访或者间接回访的方式进行。直接回访包括上门回访、约谈回访、座谈回访等方式;间接回访包括邮寄回访、传真回访、电子邮件回访、委托行风监督员回访等方式。
  直接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向当事人表明案件回访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并由案件回访人员、当事人核实签字或盖章。
  间接回访应事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其准确的地址、邮政编码、邮箱或者传真电话,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填写相关内容送交当事人,提示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填写相关内容并以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交本局。
  第六条 案件回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处理;受访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义务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当事人未切实纠正原违法行为、存在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案件回访工作纳入绩效管理。
  案件回访牵头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工作评查,汇总分析案件回访情况,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案件回访工作评查结束后,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归入案卷副卷存档。
  各市(州)工商局案件回访评查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情况统计表》,在报送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的同时一并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
  第八条 上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案件回访督查指导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案件回访,不认真开展案件回访评查、分析、处理以及情况上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工商机关要汇总相关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充分运用案件回访结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督促下级机关改进案件回访工作,不断完善案件回访制度,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序化。
  第九条 各市(州)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省局竞争执法处、法规处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