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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2〕58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执法办案事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案件回访制度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事后监督办法。由受指派的案件回访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检查执法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当事人是否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条 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注重形象。
  第三条 案件回访工作由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其他回避情形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不廉洁执法的有关问题及其材料要予以保密,并及时送转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条 回访案件范围:
  (一)下列案件应当采取直接回访的方式进行,回访率应达到100%:
  1.罚没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3.省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4.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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