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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热情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二、资金保障和经费管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也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各自实际具体确定。省、市两级补助经费要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适当倾斜。省、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

  省财政厅要及时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一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要于2012年8月1日前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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