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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经费投入,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安排发展全民健身的工程项目,并纳入本地的民生工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保障。

  (三)积极实施引导社会兴办全民健身公益事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基层和民间体育社团,推动体育中介机构、非盈利组织、志愿者团体和各类体育企业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事业投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财政、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加强信息服务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推动体育健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加快拟定全民健身规范性文件,加强相关执法检查监督。加快研究制订《〈潮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标准》。

  (五)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健身素养。利用“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开展宣传工作,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健身观,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六、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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