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公布的《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0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