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都市农庄建设项目由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初设方案)。
第十七条 全市各地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都市农庄项目建设申请后,召集所属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选点规划和初评,经初评同意后,以当地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都市农庄项目申请后,组织开展项目前置审批;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开展可行性评审;牵头组织规划、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水务等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规划定位、产业布局、环保、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决定并批复立项、缓立项或不立项。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批复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产业定位、功能设计等要素完成建设规划,报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规划开展项目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后,其建设内容按国家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农办、农业、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旅游、林业、水利、商务、交通、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农投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都市农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都市农庄所在的各县(市)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也要设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抓好相关工作推进。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国有企业参与都市农庄建设,把都市农庄建成企业对外连接大市场、对内辐射周边千家万户的枢纽,不断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