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由市农投公司牵头,做好新建都市农庄项目的建设、招商、上市交易工作和在建项目的规范完善工作。
截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对已完成项目用地流转(含租赁),实际完成投资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规模、产业布局及功能设计基本满足建设基本要件的都市农庄项目视为在建项目,其余均视为新建项目。
新建项目由市农投公司负责,在项目规划选点确定后,分门别类,按不同性质和功能进行包装,并开展招商、上市交易和开发建设工作。
已有业主开发建设的项目,为规范建设,由市农投公司统一组织,项目业主配合,完善项目的建设规划编制及审批。同时,市农投公司配合原业主单位完成项目的审批手续。
新建和在建项目的认定及招商、交易、规范完善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农投公司牵头制定,报市都市农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
鼓励并支持市农投公司以直接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都市农庄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对都市农庄的规模和产业性质进行准确定位。按照规划,本着共同开发、互惠互利原则,可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知识产权合作、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都市农庄。
第十二条 鼓励都市农庄开发资源优势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引导都市农庄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提高都市农庄农产品的附加值,为休闲旅游农产品开发创造条件,形成完整的都市农庄经济产业链。
第十三条 都市农庄项目确定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市国土、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农投公司联合进行土地、林权的流转、征收,办理征、占、用手续。
第十四条 充分整合中央、省、市种植、养殖和能源利用、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和项目,把都市农庄与新农村建设项目、旅游小镇项目、乡村旅游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等有机结合,利用整合配套资金建设都市农庄的农田水利、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