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6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凝聚全市力量,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度制度。分管副市长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调度会议,听取各有关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重点工作落实,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建立报告制度。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业务主管成员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主管业务行业的服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建立分析制度。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专项形势分析会,研究服务业各行业运行特点、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服务业发展考核机制
自2012年开始,将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情况分别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考评和市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区)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增速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服务业项目推进情况,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新增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及限额以上企业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分管服务业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重点企业培育情况,对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