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6.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当年开工建设项目;
7.项目单位能够按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二)申报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长春市区域内注册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项目实施内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和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3.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项目单位能够按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5.项目进展情况或平台建设运营情况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无偿资助项目需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书、平台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及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产业孵化、融资担保、综合服务等相关业绩情况证明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融资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利息支付和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融资证明材料;
资本金投资项目由第十一条所释投融资机构按相关规定操作。
8.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国税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9.项目单位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