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家庭养老制度。切实强化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建立新型家庭养老监督调解制度,形成由基层政府、老龄部门、社区(村)、老年组织、新闻媒体相结合的监督调解网络。大力推动孝道文化的宣传普及, 深入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孝亲敬老之星”等评选活动和“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合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家庭养老的浓郁氛围。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将传统的道德养老和法制养老紧密结合,不断夯实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围绕家庭养老,要进一步落实“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要求,确保老年人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引导、监督和执法,督促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促进家庭和谐,提高家庭赡养和经济供养能力。对尊老、养老、敬老出色的家庭、个人和组织,各级政府应予以褒奖。
(十八)进一步弘扬尊老传统,坚持开展“敬老月”、“敬老日”活动。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养老机构作为学生德育教育基地,将助老纳入大中学生社会实践内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要结合开展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选树尊老、爱老、养老先进典型。宣传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切实搞好有关宣传报道。
(十九)贯彻国家老年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老龄办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老年法、省贯彻国家老年法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不断提高依法开展老龄工作、依法发展老龄事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老年人赡养和被侵权案件上升势头,督促和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调处化解,签订赡养协议书和诉诸法律移送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力度,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赡养费,以及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服务。对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应提供帮助。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暴力侵害时向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