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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四)以落实惠老政策为重点,大力推进老龄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继续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进一步推进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对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要达到全覆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发挥好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五)继续做好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参保的老人按政策及时予以报销。按省三年推进计划规定,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制度。对农村医疗机构,实行不收取挂号费和基本检查费政策。卫生部门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三年内城乡老年人健康知晓率分别达到65%和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合格率和使用率分别达到90%和70%,保证每年为60岁以上老年人做一次身体检查。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实施家庭医生责任制试点,家庭医生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试点的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实行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管理)。到2013年底,全市城区家庭医生服务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签订社区家庭责任医生服务合同的家庭比例达到50%。积极研究和实施高龄老人大病救助制度。

  (六)要做好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城乡低保政策和救助措施向困难老人倾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救助率达到100%。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实行分类施保或重点救助。研究低保边缘老人的扶助措施。对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保纯老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

  进一步做好老年社会福利和优待工作。通过市民生计划平台,坚持在每年的民生计划中,保有不少于两条的惠老民生内容及条目。抓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证发放到位。适时调整出台市区老年人免费乘车标准,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逐步取消限乘次数。

  三、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七)规划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规定,把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扶持奖励、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发展养老事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积极运作,促进养老机构床位数按每年10%的比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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