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吉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合理布局典当企业,鼓励典当企业增资做大,拓展业务领域。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适度下调,有担保公司介入的信贷项目利率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五)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开展小微企业股权融资业务。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依托吉林股权交易所,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有效平台,为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和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高效融资、交易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度补贴,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推进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
(六)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加强对民间借贷管理,防止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违规借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和诈骗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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