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采用下列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二)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经完成从项目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对单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四)对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出具的协审报告,由审计机关履行复核程序确认无误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项目,有重点地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一)全过程审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分阶段审计,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三)关键点审计,对项目的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